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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46號原告黃正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2年度訴字第5046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黃正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4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黃正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46號
原 告 黃正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韋丞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