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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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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53號吳美玉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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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2年度訴字第4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美玉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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