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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丁永健(Teresa Ting)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丁永健(Teresa Ting)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丁永健(Teresa Ting)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原 告 丁厚維
送達代收人 賴柏瑋
被 告 丁永健(Teresa Ti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略)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