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司執字第164476號葉玲莉(原名葉麗鈴、葉莉玲)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申字第115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玲莉(原名葉麗鈴、葉莉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54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115418)等與債務人葉玲莉(原名葉麗鈴、葉莉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附件:   
債務人葉玲莉(原名葉麗鈴、葉莉玲)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六張犁郵局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2,308元(含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