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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476號葉玲莉(原名:葉麗鈴)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申字第1644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玲莉(原名:葉麗鈴)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476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葉玲莉(原名:葉麗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附件:
禁止債務人葉玲莉(原名:葉麗鈴)(身分證統一編號:V220583823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北六張犁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