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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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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36號黃雅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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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重訴字第8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雅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3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雅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36號
原   告 劉虓夢
                      送達代收人 柯瓔娟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黃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不動產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月底前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參拾伍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名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信義區
三興段二小段
OOO
95
4分之1
 
 
 
 
建號
建物
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層次/層次面積/總面積
附屬用途及面積
 
2
 
0000
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O小段OOO地號
臺北市信義區OO街OOO巷
OO號3樓
4層鋼筋混凝土造
3層/59.33
/63.57
 
陽台4.24
 
全部

書 記 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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