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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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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錦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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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錦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原告陳美英與被告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66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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