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097號鄭兆閎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1年度訴字第50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兆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鄭兆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鄭兆閎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