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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08號蔡采秀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繼112易字第90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蔡采秀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908號蔡采秀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蔡采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前揭案件已定113年1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二樓第17法庭進行準備程序,請被告蔡采秀遵期到庭。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股 別:繼股
書記官:程于恬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