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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064號卜睿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0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卜睿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06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卜睿廷、卜少中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卜睿廷
(現應受送達住所不明)
卜少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66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66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新臺幣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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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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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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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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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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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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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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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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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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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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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8月12日至11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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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6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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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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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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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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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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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2月21日至112年3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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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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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2月21日至112年3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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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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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3月29日至112年5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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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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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3月29日至112年5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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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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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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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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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5月26日至112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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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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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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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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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