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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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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67號林天龍,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黎雲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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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林天龍、被
      告黎雲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芙芮達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林天龍、被告黎雲霞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鴻巍  
被      告    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天龍  
被      告    黎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幣別: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即計息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160萬元 128萬8元 自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05%計算  自111年9月14日起至112年3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0.2105%計算;自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21%計算  2 40萬元 32萬8元     總計 200萬元 160萬16元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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