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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67號林天龍,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黎雲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林天龍、被
告黎雲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芙芮達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林天龍、被告黎雲霞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鴻巍
被 告 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天龍
被 告 黎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幣別: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即計息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160萬元 128萬8元 自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05%計算 自111年9月14日起至112年3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0.2105%計算;自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21%計算 2 40萬元 32萬8元 總計 200萬元 160萬16元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