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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512號葳成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愷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葳成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愷
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512號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葳成國際有限公司、朱愷葳間給付租金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
5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凱如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