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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2號郭春英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郭春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1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郭春英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