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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2679號劉昇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速112簡字第267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昇榮判決1件公示送達,除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外,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679號劉昇榮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劉昇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昇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昇榮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