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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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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毓謙(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語蔓(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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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毓謙(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語蔓(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上開被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翁佳欽(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龜山區壽德街51號4樓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複代理人  顏鳳湄  住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21號9樓之2
被   告 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50號
翁靜心(即翁舜堂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169巷71號8樓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翁利豐(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3段104巷18號3

翁莉芸(原名翁于雯)(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賴秀娟(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翁麗琴(即翁頭之繼承人)

翁敏修(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毓謙(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敏珊(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誠鴻(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敏郁(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7
翁語蔓(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翁敏修、翁毓謙、翁毓璟、翁敏珊、翁誠鴻、翁敏郁、翁語蔓、翁煒翔應就被繼承人翁廖禧所遺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遺產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繼承人翁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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