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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毓謙(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語蔓(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毓謙(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語蔓(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上開被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翁佳欽(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龜山區壽德街51號4樓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複代理人 顏鳳湄 住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21號9樓之2
被 告 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50號
翁靜心(即翁舜堂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169巷71號8樓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翁利豐(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3段104巷18號3
樓
翁莉芸(原名翁于雯)(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住
賴秀娟(即翁廖灝之繼承人)
住
翁麗琴(即翁頭之繼承人)
住
翁敏修(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毓謙(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敏珊(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誠鴻(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敏郁(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7
翁語蔓(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
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翁敏修、翁毓謙、翁毓璟、翁敏珊、翁誠鴻、翁敏郁、翁語蔓、翁煒翔應就被繼承人翁廖禧所遺附表一編號1至33所示遺產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繼承人翁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