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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67號楊士漢之民事判決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讓112年度訴字第39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士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士漢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6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被 告 楊士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〇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〇一年七月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零七,自民國一〇一年七月十
二日起至民國一〇一年十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
一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