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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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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07號被告蔡佑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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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金字第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佑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佑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107號
原   告 鄭曉婷  住雲林縣
送達代收人 吳家淇
住桃園市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余鈞庭  住臺中市
蕭琳之  住同上
王志展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楊家慶  住新北市
林鴻逸  住嘉義縣
蔡佑彥  住嘉義市
居嘉義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勇成  住嘉義縣
廖國瀚  住嘉義縣
鄭翰閩  住臺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110 年度附民字第184 號),本院於民國112 年7 月25日、
同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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