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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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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83號游雅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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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順112聲字第178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游雅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783號游雅婷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受送達人游雅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股  別  順股 
書記官  蘇瑩琪
書記官         股長         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雅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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