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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22號輝惠企業社即李榮輝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民事聲明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勞訴字第3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輝惠企業社即李榮輝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及
民事聲明陳報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322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及民事聲明陳報狀繕本,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