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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191號謝諒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聲字第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191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謝諒獲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1號
異 議 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胡欣怡
代 理 人 胡再發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以民國111年12月2日(111)年度取智
字第2662號函准許相對人取回本院93年度存字4071號取回提存物
事件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