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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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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186號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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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聲字第186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186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謝諒獲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6號
異  議  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胡欣怡  
代  理  人  胡再發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以民國111年12月2日(111)年度取勇
字第2664號函准許相對人取回本院93年度存字3676號取回提存物
事件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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