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7號潘進華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癸112審重附民字第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潘進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7號潘進華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潘進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股 別:癸 股
書記官:陽雅涵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