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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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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北簡字第005804號趙光威(即趙德炳之承受訴訟人)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答辯續㈣狀繕本、裁定正本及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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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06年度北簡字第58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光威(即趙德炳之承受訴訟人)起
      訴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答辯續㈣狀繕本、裁定正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6年度北簡字第5804號原告趙光威(即趙德炳之承
      受訴訟人)與被告廖修譽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起訴
      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答辯續㈣狀繕本、裁定正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於庭期
      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原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804號
原   告 趙德炳(已歿)
訴訟代理人 蔣曉瓊 
被   告 廖修譽 
訴訟代理人 劉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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