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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8717號張震田(即張正順之繼承人)、張芳綺(即張正順之繼承人)、張正傳(即張正順之繼承人)、張芳秀(即張正順之繼承人)之應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智字第1187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震田(即張正順之繼承人)、張芳綺(即張正順之繼承人)、張正傳(即張正順之繼承人)、張芳秀(即張正順之繼承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9日112北金職七第60號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871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震田(即張正順之繼承人)、張芳綺(即張正順之繼承人)、張正傳(即張正順之繼承人)、張芳秀(即張正順之繼承人)、張正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