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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792號張慶忠之院函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17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慶忠之院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792號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與被告張本源、張建發、張雲香、張雲蘭、陳花、游陳寬、陳碧琳、游碧瑤、趙張碧玉、張水生、李照義、張照章、李木火、張慶忠、吳信憲、吳思樺、張秀春、張進益(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國亮(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國華(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國豐(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國民(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秀月(即游來富之繼承人)、張美麗(即游來富之繼承人)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應送達之院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慶忠得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10時整在現場勘驗,被告張慶忠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