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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72號徐文炫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信112毒聲字第47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徐文炫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472號徐文炫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徐文炫住居所及所
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股別:信
書記官:彭自青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