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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163號吳桂慧(即吳數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3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桂慧(即吳數音)之裁定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163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桂慧(即吳數音)間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6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陳乃君
被 告 吳桂慧(即吳數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