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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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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163號吳桂慧(即吳數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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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3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桂慧(即吳數音)之裁定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163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桂慧(即吳數音)間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6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陳乃君  
被   告 吳桂慧(即吳數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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