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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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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劉建國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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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建國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建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更正裁定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原   告 范一鳳
被   告 劉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二頁第十二行內關於本件起息日「118年1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月1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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