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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劉建國之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建國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建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更正裁定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原 告 范一鳳
被 告 劉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二頁第十二行內關於本件起息日「118年1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月1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