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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805號郭宥君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淨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80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宥君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805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宥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張剛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送達代收人 洪薏捷、李則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黃湍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曹雯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宥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