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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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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805號郭宥君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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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淨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80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宥君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805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宥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張剛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送達代收人 洪薏捷、李則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黃湍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曹雯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宥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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