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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709號塗辛月雪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47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塗辛月雪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70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塗辛月雪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7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被 告 塗辛月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