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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字第202號謝明珠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秩法112年度北秩字第2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明珠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
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字第202號謝明珠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謝明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謝明珠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0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謝明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10月19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36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塑膠袋(內含強力膠殘渣)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移送機關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
起抗告。
被移送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