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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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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47號相對人端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黃千芳、端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清算人蘇陳端、相對人端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清算人黃博健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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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3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端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黃千芳、端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清算人蘇陳端、相對人端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清算人黃博健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34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端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黃千芳、端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清算人蘇陳端、端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清算人黃博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浚祥
相 對 人 端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黃千芳 

清  算  人 蘇陳端 
黃博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二九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新臺幣陸佰柒拾萬元整就相對人端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蘇陳瑞之部分,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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