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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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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172號陳智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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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圓112簡字第317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智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172號陳智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智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尚卿
股   別  圓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智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包(驗餘淨重拾陸點伍玖壹參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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