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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310號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茂憲、林言修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2131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茂憲、林言修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1310號聲請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廖茂憲、林言修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310號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送達代收人 林子鐘
相 對 人 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茂憲
相 對 人 廖茂憲
林言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億伍仟壹佰貳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億壹仟陸佰陸拾柒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