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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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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49號忻志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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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2年度訴字第41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忻志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4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忻志鴻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住
被   告 忻志鴻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年份: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  1 247,949元 247,949元 16%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2 447,179元 447,179元 12.35%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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