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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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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救字第000095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安孚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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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救字第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安孚達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救字第95號原告張文俐與被告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應送
          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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