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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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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260號白國慶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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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92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白國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26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白崇靉、趙建文、白國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2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送達代收人 張毓麟
被   告 白崇靉
趙建文
白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白崇靉、趙建文、白國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白崇靉、趙建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白崇靉、趙建文、白國慶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白崇靉、趙建文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附表一: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33,192元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1.6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0.1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附表二: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278,623元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1.6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0.1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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