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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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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568號陳英杰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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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小字第15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英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568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英杰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56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陳英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柒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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