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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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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補字第002116號劉曜瑋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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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補字第21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曜瑋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116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曜瑋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1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劉曜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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