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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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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475號朱品全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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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14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品全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4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品全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朱品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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