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69號品固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品妤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21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品固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品妤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品固好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品妤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品固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9,002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9,044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7,1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