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69號品固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品妤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21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品固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品妤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品固好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品妤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品固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9,002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9,044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7,1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