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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06號張健元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33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健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健元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0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優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冠臻
被 告 張健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47,579元,及其中新臺幣1,247,5
29元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
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0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按上開週
年利率百分之10,及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7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