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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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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49號林士傑(即林吉信之繼承人)、林士瀅(即林吉信之繼承人)之109年7月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等原告之歷次書狀、到院閱卷通知、112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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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08年度訴字第4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士傑(即林吉信之繼承人)、林士瀅(即林吉信之繼承人)之109年7月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撤回部分被告及聲明暨陳報狀繕本、110年3月1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到院閱卷通知、原告民事準備狀繕本、原告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2年3月15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原告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原告民事準備四狀繕本、112年7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8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9月2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4849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109年7月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撤回部分被告及聲明暨陳報狀繕本、110年3月1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到院閱卷通知、原告民事準備狀繕本、原告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2年3月15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原告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原告民事準備四狀繕本、112年7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8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9月2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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