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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600號郭祖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46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祖述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600號原告林芫榮與被告郭祖
述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600號
原 告 林芫榮
被 告 郭祖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