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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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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600號郭祖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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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46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祖述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600號原告林芫榮與被告郭祖
          述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600號
原   告 林芫榮 
被   告 郭祖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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