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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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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476號葉于韓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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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小字第44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于韓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47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于韓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4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葉于韓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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