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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476號葉于韓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小字第44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于韓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47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于韓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4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葉于韓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