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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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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9478號老采琳即老玉華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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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壬字第1194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老采琳即老玉華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9478號債權人鍾浩彥等與債務人老采琳即老玉華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老采琳即老玉華對第三人騰瑞生技顧問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含執行業務所得)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扣薪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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