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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莊麗雲(原名:紀莊麗雲)之判決正本、處分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麗雲(原名:紀莊麗雲)之判決正本、處分
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處分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
麗雲(原名:紀莊麗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送達代收人 張緯堂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 告 真食原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江文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惠方
被 告 莊麗雲(原名:紀莊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送達代收人 張緯堂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 告 真食原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江文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惠方
被 告 莊麗雲(原名:紀莊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對中華
民國112年10月31日製作之判決正本之教示條款更正錯誤如下:
一、判決正本所書之教示條款應更正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為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玉鈴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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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3519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