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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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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莊麗雲(原名:紀莊麗雲)之判決正本、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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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麗雲(原名:紀莊麗雲)之判決正本、處分
   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處分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
    麗雲(原名:紀莊麗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送達代收人  張緯堂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   告 真食原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江文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惠方 
被   告 莊麗雲(原名:紀莊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送達代收人  張緯堂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   告 真食原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江文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惠方  
被   告 莊麗雲(原名:紀莊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對中華
民國112年10月31日製作之判決正本之教示條款更正錯誤如下:
一、判決正本所書之教示條款應更正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為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玉鈴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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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訴3519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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