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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52號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25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家宏(原名黃正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黃如芬
代 理 人 李豐儒
相 對 人 黃家宏(原名黃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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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1124048pdf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