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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他字第20號李潔怡(PINANONG ‧ BUNPLOENG)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2年度家他字第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潔怡(PINANONG ‧ BUNPLOENG)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他字第2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潔怡(PINANONG ‧ BUNPLOENG)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他字第20號
原 告 李昆宏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潔怡(PINANONG ‧ BUNPLOENG)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潔怡(PINANONG ‧ BUNPLOENG)間請求離婚事件(110婚字第193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