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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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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02號李素貞、李旭貽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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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2年度家聲字第2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素貞、李旭貽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字第20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素貞、李旭貽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李蘭貞
非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相  對  人 李瑞貞
李素貞
李佩貞
李旭貽
相  對  人 李燕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判決確定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瑞貞、李素貞、李佩貞、李旭貽、李燕貞各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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